快速通道

企业资讯

当前位置:首页> 企业资讯

网络广告频“出格”,是“玩噱头”还是“铤而走险”?

* 来源: * 作者: * 发表时间: 2014-02-14 14:19:11 * 浏览: 937
  新华社海口2月14日新媒体专电(记者李金红郑玮娜)近日,国内某婚恋网站在春节期间投放的一则被“剩男剩女”认为是“逼婚”的广告引发网络争议。
  互联网时代,一些网络广告频频“出格”,噱头、无底线、毁三观成为其特点。不少网友表示网络广告“出格”尺度无下限,令人生厌。专家表示,广告“出格”与法律打“擦边球”,“出格”处于法律模糊地带,亟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文,并制定实施细则。
  网络广告频“出格”
  “你结婚了吧?”年迈的外婆对着一位年轻美貌的姑娘反复提问,直接戳中姑娘泪点,“我不能再慢慢挑了”,于是姑娘通过某婚恋网站,在外婆生病垂危之际,剧情反转,姑娘找到真爱。
  美女身材火辣,衣裳半解,加上“再低,就不可能了”之类的挑逗语言,更常常被网络广告用来代言低价商品和服务。
  互联网时代,此类广告频现,网友直呼广告“出格”。海口某机关单位工作的严学刚更是遭遇尴尬,一次给女友在网上购买化妆品,点击后看到的画面宛如色情图片,同事误以为他在浏览色情网站。面对同事的疑问,严学刚“无言以对”。
  同样遭遇的还有海口苏女士,她坦言此类广告无孔无入,一次自己在网上远程上课,时有网络“弹窗广告”侵袭,苏女士像平常一样自动关闭后,电脑屏幕竟被色情图片充斥,而孩子就在一边。
  网友表示,这类广告打“擦边球”、借着衣着暴露、搔首弄姿的美女,亦或低俗的言语让人浮想联翩,不少网友直言这是在挑战道德底线。
  广告“出格”是“俗”是“新”?
  业内对于如何判断广告“出格”“低俗”目前还无清晰的界定标准,但是噱头、无下线、毁三观构成其特点,网友表示,有一点可以肯定,出格广告与好广告比较起来,它几乎没有艺术可言,靠拉拢卑下的本能冲动赚取眼球。
  “画面低劣、语言暴力、瞎编乱造、煽情理性不足”网友“天之骄子”如此总结网络广告“出格步伐”。“在现有法律下,广告‘出格’似乎毫无禁忌,没有什么底线不敢突破。没有什么极限不敢挑战。”
  “广告‘出格’完全是为了做宣传,严重影响视觉。”苏女士对突然出现的覆盖整个大屏幕,或者直接下拉菜单页面的弹窗广告非常反感,直言受到伤害。
  但也有网友表示,商品做广告无可厚非。有网友说,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,广告“出格”,即使有伤大雅也是市场行为所致。
  有网友评论,网络广告大胆‘出格’实则铤而走险,还需拿捏分寸,否则违反法律“玩火自焚”,若一味玩拽噱头,冠以创新的名义,其实暴露了行业自身浮躁氛围,也说明某些商家,广告商急功近利的心态。
   亟须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文
   专家认为,网络广告频频“出格”反映法律监管还不到位,网络广告伦理缺失。
  北京时代畅想广告有限公司CEO王董国表示,在新媒体时代,究竟什么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,什么行为又没有,根据现行广告法其实很难做出界定,而如果法律对此表述很明确、很完善,那么对于广告从业人员来说,绝对是好事。
  西安外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王天定表示,当下媒体环境里,广告违法现象较为普遍。“相比传统广告,随着自媒体兴起,传统上防范传播失范的许多技术性措施和制度设计也不再有效。”
 “广告法第七条有明确规定,不得违反法律规定,要维护社会公德。”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成龙认为,广告法操作性欠缺,相关实施细则没有跟上。相关部门应当与时俱进,进一步明确、协调、约束广告活动众多方利益,针对广告“出格”制定具体评判和把关标准,明确惩罚措施,并依法严格管理。
 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教授张春河认为,网络广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;监督管理的缺位;行业自律不足;网络技术特性推波助澜;受众素质的参差不齐等都造成了网络广告大胆“出格”。
  “真正好的广告应该是做到艺术品位要求极高,留给受众美好印象,此外,生动活泼,新奇有创意,人们喜闻乐见,更能寓教于乐。”张春河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