随着网络平台成为营销主战场,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早已成为企业成本费用的“重头戏”。2025年12月30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25年第16号),明确了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的扣除规则。看似常规的政策调整,实则对企业财务合规提出了极高要求——发票、合同、付款“三流一致”,境外支付资料留存,会计处理与税法衔接等细节,稍有疏忽就可能引发税务风险。
结合新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,拆解广告费支出的税务合规要点与会计处理方法,让每一笔营销开支都“花得明白、扣得合规”。
一、新规核心要点:3类企业扣除比例+2个关键规则
2025年第16号公告延续了分类扣除的核心逻辑,但进一步明确了执行口径,财务人员需重点关注:
1. 扣除比例分三类,行业差异显著
①化妆品制造/销售、医药制造、饮料制造(不含酒类):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的30%,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;
②烟草企业:烟草类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扣除,无任何例外情形 ;
③ 其他企业:仍按不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15%的比例扣除,超额部分同样准予结转以后年度。
2. 关联企业分摊规则明确
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,一方可将限额内的广告费部分或全部归集至另一方扣除,接收方计算自身扣除限额时,无需将归集部分计入基数 。这一规则为集团化企业优化税负提供了空间,但需留存正式分摊协议备查。
3. 执行时间节点:以费用发生时间为准,2026年1月1日后发生的广告费,统一按新规执行;2025年未扣除完毕的结转部分,可按新规继续结转扣除。
二、合规前提:发票+合同+付款+资料,四要素缺一不可
在网络营销场景下,广告费支付形式多样(如平台推广费、直播坑位费、达人佣金等),但税务合规的核心始终是“真实发生、证据充分”,具体需满足:
1. 发票合规:品类+税率无偏差
①发票开具内容需与实际业务一致,如“广告服务费”“推广费”“宣传制作费”等,不得开具与营销无关的品类;
②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票面税率需符合规定(广告服务适用6%税率),发票抬头、纳税人识别号、服务名称等信息不得有误;
③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,需注明收款方名称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关键信息,避免“大头小尾票”“虚开发票”。
2. 合同真实:明确业务实质与权利义务
无论是与境内平台、广告公司合作,还是与境外机构合作,都需签订正式合同,明确:
①服务内容(如推广渠道、宣传形式、投放时长);
②费用金额、支付方式、开票要求;
③双方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。
尤其注意网络直播、短视频推广等新兴场景,需在合同中注明达人身份、推广平台、结算方式等细节,避免因业务描述模糊被认定为“与收入无关的支出”。
3. 付款真实:三流一致是底线
付款方需与合同签订方、发票开具方一致,不得通过个人账户代付、第三方代收等方式规避监管。通过网络平台支付的,需留存支付凭证(如平台付款截图、银行转账回单),确保资金流向与业务实质匹配。
4. 境外支付:额外留存3类资料
向境外机构支付广告费(如海外平台推广、跨境营销服务),除满足上述要求外,还需提供:
①境外机构出具的真实合同或协议;
②付款凭证(如外汇转账回单、境外汇款申请书);
③形式发票或境外税务凭证(无需强制认证,但需能证明业务真实性)。
同时,根据新增值税法第十五条,境外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,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,需按6%税率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,这部分税款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(需取得代扣代缴完税凭证)
三、会计处理:按准则入账+税会差异调整共两步走!
广告费的会计处理需遵循《企业会计准则》,同时结合新增值税法做好进项抵扣与税会差异调整:
举例1:一般纳税人境内支付广告费(取得专票)
案例:某化妆品公司(一般纳税人)2026年1月通过某网络平台投放广告,支付含税费用106万元,取得6%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500万元(符合30%扣除比例要求)。
1. 会计分录(确认费用与进项抵扣):
借:销售费用—广告费
100万元(106÷(1+6%))
借: 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
(进项税额)6万元
贷:银行存款 106万元
2. 税会差异处理:
当年可扣除限额=500×30%=150万元,实际发生100万元,无税会差异,无需调整;
若实际发生200万元,超额50万元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,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,分录如下:
借:递延所得税资产
12.5万元(50×25%)
贷:所得税费用 12.5万元
以后年度扣除时,再做相反分录冲销递延所得税资产。
举例2:小规模纳税人境内支付广告费(取得普票)
某零售企业(小规模纳税人)2026年2月支付抖音推广费10.1万元(含税,征收率1%),取得普通发票,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80万元。
1. 会计分录(无进项抵扣,全额计入费用):
借:销售费用—广告费 10.1万元
贷:银行存款 10.1万元
2. 税会差异处理:
扣除限额=80×15%=12万元,实际发生10.1万元,可全额扣除,无差异。
举例3:支付境外广告费(代扣代缴增值税)
某科技公司(一般纳税人)2026年3月向境外某平台支付推广费212万元(含税,折合成人民币),签订正式协议,取得形式发票,需代扣代缴6%增值税。
1.本次计算代扣代缴税额
=212÷(1+6%)×6%=12万元;
2. 会计分录:
借:销售费用—广告费 200万元
借: 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
(进项税额)12万元
贷:银行存款 212万元
(注: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取得完税凭证后,可按新增值税法第十六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,无需额外计提)
关键提醒:会计科目区分
①为产品促销发生的广告费:
计入“销售费用—广告费”;
②为企业整体形象宣传发生的费用(如品牌宣传片、企业官网建设):
计入“管理费用—广告费”;
③广告公司收取的广告费收入:计入“主营业务收入”,按6%税率计提销项税额。
四、新增值税法衔接要点:进项抵扣+视同销售+信息报送
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增值税法,对广告费相关的增值税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,需与企业所得税扣除规则衔接:
1. 进项税额抵扣条件
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广告费增值税专用发票,只要用于应税项目(如生产经营相关的营销活动),且发票合规,即可抵扣进项税额;但用于集体福利、个人消费或免税项目的广告费,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。
2. 视同销售情形
企业以自产产品、外购商品作为宣传品赠送客户(如样品、试用装),属于“视同应税交易”,需按公允价值计提销项税额,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。会计处理时,计入“销售费用—业务宣传费”,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。
3. 网络平台信息报送
根据《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25年第15号),网络平台企业需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、身份信息,包括广告推广相关收入 。这意味着企业通过平台发生的广告费支出,会被税务机关纳入大数据监管,虚假支出、虚开发票的风险大幅提升。
五、常见风险点:3个“雷区”千万别踩
1. 超比例扣除未调整:未按行业分类确认扣除比例,如烟草企业列支广告费扣除、普通企业按30%比例扣除,均会被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;
2. 资料留存不全:境外支付未留存形式发票、关联企业分摊无正式协议、网络推广无业务合同,导致费用真实性无法核实;
3. 税会差异未核算:超额广告费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,或结转扣除时未冲销,导致企业所得税申报错误;
4. 发票不合规:取得“咨询费”“服务费”等与业务实质不符的发票,或发票抬头、税率错误,进项抵扣与税前扣除均会受影响。
六、合规总结:3个核心动作+2个留存习惯
1. 核心动作:
①按行业确认扣除比例,提前规划广告费预算;
②确保发票、合同、付款“三流一致”,境外支付额外留存3类资料;
③正确核算税会差异,做好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与冲销。
2. 留存习惯:
①建立广告费台账,记录支出明细、扣除比例、结转金额;
②分类留存资料(合同、发票、支付凭证、平台推广记录等),至少保存10年。
2025年第16号公告的落地,本质是税务机关对广告费支出“真实性、合规性”的进一步强化。在网络营销常态化的今天,企业财务人员不仅要懂会计处理,更要吃透税法规则,让每一笔营销开支都经得起核查。毕竟,合规才是企业最省钱的“节流”方式,每一笔合规扣除的广告费,都是企业实实在在的利润。